学习物业管理的心得(2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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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物业管理的心得(20篇)学习物业管理的心得(精选20篇)学习物业管理的心得篇1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行政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的资格认定:a.业主为房屋所有权人b.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可以享有业主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业主的主要权利:(1)接受物业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参加业主大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监督权(对业委会、物业企业的监督,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知情权(物业共用
2、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4)业主享有侵害请求权业主的主要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2)执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3)按时缴纳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费用。二、业主大会:(1)一个物业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可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可自行管理)(2)业主大会决议事项:a制定或修改议事规则、管理规约;b选举或更换业委会成员;C选聘和解聘物业企业d筹集或使用专项维修资金e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f其他事项(3)业主大会应当有半数以上业主参加,业主可委托代理人(4)关于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需有专有部分
3、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一般重大事项需经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定期会议: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时间召开临时会议: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召开时应当提前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成立之日起30日起,向物业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应当尊重社
4、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三、前期物业管理1、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方式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制定临时管理规约;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销售之前订立临时管理规约,但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应当对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的承诺。3、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4、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6、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5、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7、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8、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四、物业管理服务1、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有一个物业
6、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2、物业企业违反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4、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5、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
7、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7、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8、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
8、、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9、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10.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Ih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12、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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