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及责任处理(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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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事故调查及责任处理第一条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第二条 凡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都必须报至应急准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应急准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决定是否报上级应急准备领导小组。第三条 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除按建设部劳动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外,有关事故报告应同时由集团应急准备领导小组报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四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二)组织技术鉴定;(三)查明事故责任
2、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四)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六)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七)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六条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资质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单位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对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附:主要联络及应急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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