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转委托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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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转委托法律问题研究对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检讨第一章时代背景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持续蓬勃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参与和扮演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2001年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经济经经历30年黄金高速发展期,我国经济生产总值从世界第六位提高到了第两位,GDP全世界比例从2001年的4.0%提升至2023年的17.0%,商品市场贸易从世界第十一位提高到第两位,服务市场贸易从世界第十一位提高到第两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做为“世界工厂”的地位俨然无法撼动。近20多年,我国货运进出口总量呈现爆炸式增长;以上海港为例,自
2、2010年以来,上海港标准集装箱吞吐量已连续13年位居世界第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连续十一年位居世界第三。与此同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也急剧增加,在各地方性法院,这种法律案件更有甚者持续多年占有一整年收案的第一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转委派行为造成的冲突纠纷又受到每一个层面的重视。在最近几年时间以来,这种法律案件的总量超越所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法律案件的60.0%o由于我国现行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且在具体解释论上存在不足,导致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办法非常好的整理归类代理、委派、行纪、复代理、转委派等基础涵义,最终使得法院裁判时法律适用混乱,冲突判决频出,发改率居高不下。第二章问题的缘起在
3、中国大陆现行法体系的语境中,货运代理人”的称号非常容易引发法律法规涵义上的偏差误解。参考依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的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参考依据外贸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的要求制度,全球货运代理人不仅能够委托方的名义,也能够自身的名义为委托方办理全球货品运输及有关工作业务。这促使人民法院对“货运代理人”究竟应该以被代理人名义还是也能以自己名义,以及第三人为法律法规行为活动充满疑惑。上海高院认为,“货运代理人”一词源于英语FreightForwarder的中文翻译,已是该行
4、业的约定俗成,但同时上海高院也认为“货运代理人”是一个商业涵义并不是法律法规涵义。上海市海事人民法院的法官一样提出,货运代理合同转委派冲突纠纷一定水平上是因为货运代理合同中“代理”字样所造成的干扰阻碍。货运代理涵义源于对英美法系有关专业术语的直译,然而内陆法系代理和英美法系代理的法律法规内涵有巨大差异。学界与实务界在这一点上不但没有争议,且具有高度共识。第一节立法的沿革一 .清末时期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以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拉开中国近代百年屈辱历史。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中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也催生了中国的近代民族意识,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彼时,中国的海上贸易开始蓬勃
5、发展。以英商太古、怡和等洋行为主推动进出口贸易及安排陆路和海路运输,类似洋行当时都被称为代理人,沿袭英美法的理论,代理人不仅能够被代理人名义,也能够自身的名义在我国区域展开市场贸易,但不论是以何种名义进行贸易,这些商主体都作为合同相对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二 .改革开放清末修法至民国时期,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成为影响当时中国近现代法律变革的主流,一直到新中国解放。1978年三中全会后,我国决定改革开放,中国经济逐步开始由计划经济全面转向市场经济。起初中国的对外经贸往来采取特许制度,而且只允许国营企业成立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此过程中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可能是一家完全不知道贸易
6、内容的“代理人”,这个“代理人”只向客户收取相对低廉的进出口代理费,但如果一旦这个贸易形成诉讼,如大型设备质量问题索赔,大宗货物延迟交付索赔等情况,这个“代理人”就不得不首先面临向外国客户赔偿巨额损失的窘境。这样对外贸进出口商显得非常不公平,他们收取很少的代理费却要承担巨额的赔偿风险,而且质量把控对这些外贸进出口商来说非常困难,即使他们可以再向国内厂家追索,但付出的成本、时间和精力也远远超出了他们可承受的范围。面对这个情况,原外经贸部1995年正式发布并且全面实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条提出,全球货运代理人不仅能够委托方的名义,也能够自身的名义为委托方办理全球货品运输及有关工作业务
7、。这个规章的颁布,使得司法系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定位产生非常多的疑惑;这个部委规章至今“现行有效”。1999年3月15日新中国第一部合同法诞生,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合同法中用三个法律条文分别是第400条、第402条和第403条解决委托代理及委托代理转委托的法律问题。结合当时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形成近20年来处理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转委托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底层裁判逻辑。2004年7月1日起,对外贸易运营管理决策权由审核批阅制修改成记录制。对外贸易代理人究竟是以自身的名义还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展开法律法规行为活动,不再受法律法规的强制,完全由其自由选择;这更加剧
8、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矛盾与冲突。三,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2023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是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的第923条、925条及926条几乎没有任何变化的继承了原合同法400条、402条和403条的内容。虽然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对上述法条有过非常多的讨论并数易其稿,但在最终公布的民法典中我们看到民法典对相关条文几乎一字不落的继承了原合同法的内容。这实在是一件让人扼腕叹息的事件,究其原因不外乎相当多的人大代表从过往实践经验出发,认为过去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很好的解决相关纠纷,至少可以帮助解决相类似纠纷,并不认为其中有任何不妥或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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