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纠纷院方答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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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医疗纠纷院方答辩2023公立医疗纠纷院方答辩正文内容控告人:李,男,现年35岁,汉族,省市人,农民,家住市办事处院内(死者之夫)。被告人:王,男,现年47岁,汉族,省市人,区卫生院院长,家住卫生院。请求事项:一、要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玩忽职守者王,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二、要求区卫生院偿付安葬费壹仟元及死者之子抚恤金贰仟伍佰元。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凌晨时分,控告人之妻张因产前大出血被送至区卫生院急诊(前胎曾作剖腹产术),该院院长王听取了经管医师吴诊断病情后的汇报。吴提出由妇产科唯一的医师凡参加剖腹产手术的建议,并通知天明即作手术(因当夜停电)。月日上午时,被告王来到病房见张下肢浮肿已至腹股沟
2、部,宫底在脐下四指,无宫缩等症状,在场保健员朱建议即行手术,同日下午5时,产妇全身水肿,宫缩无进展,病情严重,经管医师吴建议立即转院或即行剖腹产手术。但是,被告王对医护人员的上述正确意见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被告明知产妇病情严重,唯妇产科医师凡参加会诊,方能保障安全,否则应当立即转院。但被告不顾产妇家属的请求,仍安排凡继续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更为严重的是日上午时,产妇宫缩加强,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王仍然让凡下乡,而未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至10时,产妇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寻找凡O同日下午1时4。分凡仍未归,产妇张终因未被及时剖腹,子宫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1时45分死亡。年月日,原
3、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产妇张之死为“一级医疗责任技术事故”。被告王,身为医院院长,竟玩忽职守,对病危产妇漠不关心,不积极组织会诊小组,让妇产科唯一医师离院下乡,置病危产妇于不顾;不采纳医护人员的合理建议,及时为产妇作剖腹产手术或及时转院,致使产妇张长达36个小时之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不能代替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及第13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告于你院,请依法立案、侦查、起诉。此致省市人民检察院具状人:李代书人:市法律顾问处律师附:1、市卫生局卫字84第05一份。2、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报告一份。3、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另呈于市人民法院。4、证人凡,女,40岁,区卫生院妇产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吴,男,40岁,区卫生院外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朱,女,31岁,区卫生院保健员,家住本院。年月日公立医疗纠纷院方答辩.docx公立医疗纠纷院方答辩正文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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