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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申诉范围凡我校教师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2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受教育的权利。3 .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4 .参与校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5 .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6 .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7 .不服学校及其学校
2、所属各个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第二条、申诉的组织机构设立申诉委员会。本会设置委员8人,其中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校外法律顾问1人组成。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由校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2.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3,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4 .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第三条、申诉程序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
3、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5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6 .申诉提起后,若申诉教师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7 .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第四条、回避原则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4、;8 .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9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五条、申诉的处理1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后,应组织三人以上的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10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11 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2)被申诉人违反法律法
5、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通过学校行政办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4)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2 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13 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时应举附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逾期未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第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