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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民众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中府办(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推进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管理平台建设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我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
2、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农用土地发包、集体土地出租;集体各种物业资产、土地资源的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级经济联合社、以村集体资产为依托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组级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级经济合作社。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立项登记等程序,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出让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组织外的个人、公司企
3、业和其他合法交易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并订立经济合同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全过程行为。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街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设立机构第六条街道设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导、立项登记、见证交易等服务。街道“三资”管理机构的职能:(一)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
4、度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三)指导村(社区)、组级集体进行资产交易申报。(四)对村(社区)集体经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资产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五)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发布,提供咨询服务。(六)监督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进程,并协助其做好经济合同签订。(七)对村(社区)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A)监督村(社区)集体操作使用资产监管交易平台情况。(九)指导村(社区)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5、村(社区)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交易站”)。交易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机构,由村(社区)经(股)联社的社长或者理事长、资产管理人员、民主理财监督组(监事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交易站为村(社区)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实施规范的管理。交易站的职能:(一)执行街道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履行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街道主管部门监管。(三)当村(社区)、组级集体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时,对其行为是否按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
6、监督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提交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出具意见,按照规定的立项、公示、交易、存档等程序执行。(四)及时将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资料报送街道主管部门备案。(五)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回答社员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咨询。(六)为村(社区)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资产交易工作。(七)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A)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资产交易第八条通过交易站进行管理和交易的集体资产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厂房、仓库、员工宿舍、货运场、商业街、市场、商铺、酒楼、宾馆、水电排灌设施、机器设备等,以及各种
7、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村办公楼、学校、幼(托)儿园、老人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宗族祠堂等,以及其他公益性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一是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鱼塘、水塘、山塘)等;二是未利用地。包括滩涂(沿海、内陆)、河流水面、空闲地等土地;三是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宅基地、特殊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其它土地纳入集体资产管理范畴。(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合作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所占的股份。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
8、建立资产台账、经济合同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增加、减少、日常使用、维修保养、报废、以及经济合同执行等情况,与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衔接,实行集体资产运作的全程动态跟踪与管理。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集体资产交易根据资产处置性质要求、以及资产标的额的不同,分为市级公开交易、镇级监督交易、交易站公开交易和自行组织交易等四种方式,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IOO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7)124号)的规定,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项目,其立项登记、民主议决、信息公
9、开的步骤不变,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土地交易机构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项目,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用于工业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联营或合作建房项目)。第十二条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条件的,在有街道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1、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2、单宗合同土地面积50亩以上及出租年限
10、在5年以上的耕地、园地、鱼塘(山塘)、山地、林地、滩涂等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3、单宗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上及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建筑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酒楼、宾馆、商业楼宇等物业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4、单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仓库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5、单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及年租金收入5万元以上的市场摊位、商铺等资产的经营权交易;6、其他在街道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集体资产交易。第十三条符合下列资产交易标的额的交易业务,依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资产交易流程,在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1、单宗合同土地面积50亩以下及出租年限在5年以下的耕地、园地、
11、鱼塘(山塘)、山地、林地、滩涂等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2、单宗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及出租年限在5年以下、建筑面积IoOo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酒楼、宾馆、商业楼宇等物业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3、单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下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厂房、仓库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4、单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下及年租金收入5万元以下的市场摊位、商铺等资产的经营权交易。第十四条村(社区)自行组织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根据该项资产以往的交易价格,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制定交易底价及资产交易方案,按照相关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公示,报送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接受街道的指导和监督。村(社区)集体对
12、以下资产自行组织交易:1、租期在一年以内,租赁人员变动比较频繁的员工宿舍、商铺出租项目;2、经街道同意的具有明确合作伙伴的交易项目;3、其他经街道同意的适合由村(社区)自行组织交易的集体资产。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质承租户(企业),村(社区)集体在合同到期后可与其协议续约并自行组织交易:1、原承租或承包租金符合市场价格水平;2、原承租厂房、市场、商铺等物业资产的经营者信誉良好,承包经营期间准时缴纳承包租金,无偷税漏税、拖欠员工工资、拖欠租金记录;3、原承租物业资产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投入巨资修缮场所采购设备,通过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实施长期经营运作。村(社区)集体对于涉及厂房、宿舍、市场、商铺
13、等物业资产的续租自行组织交易项目,应实行每年定期的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经相关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后,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将议决的租赁方案送交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如若公示期间有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联名提出异议,村(社区)集体应收回有争议的续租交易方案,重新制定方案。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交易站进行交易,严禁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额、面积或期限分拆,规避进入交易站交易。(一)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依据交易标的物的属性情况,选择以下竞价方式:1、采取交易站现场举牌(或口头)竞价,以价高者得以中标成交的方式;2、采取规定时间进行书面密封报价,交易站现场竞投当
14、日当众启封登记报价,以价高者得以中标成交的方式。(二)符合下列情形的集体资产项目,在街道“三资”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可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1、村办幼儿园、老人福利院、村(社区)保洁服务等涉及民生及公益事业项目;2、政府投资并与村(社区)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3、村(社区)集体自行组织交易的项目,属于与经营者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范畴。第四章交易过程要求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经营交易包括:立项登记、民主议决、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签订合同、交易资料存档等八个步骤。交易过程的具体要求如下:(一)立项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对即将到期的经济合同进行梳理,
15、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起商议相关资产交易合同续签(新签)的交易方案和合同样本,填写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登记表,并将交易方案、合同样本、立项登记表报送街道“三资”管理机构。街道“三资”管理机构收到村(社区)提交的资产交易意向立项资料,结合当地土地规划、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用地政策、民主议事等情况出具意见,确认资产交易的级别、方式和发布的范围,尽快处理、回复村(社区)报送资料,并在资产交易平台系统中如实登记反映。涉及村(社区)重大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街道农业、国土、环保、工商、财政、安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集体资产交易的联审,从土地、规划、产业、环保、安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资产监管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协助、配合村(社区)集体做好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及时处理解决隐患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二)民主议决。立项登记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方式、范围等要素,按照民主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将交易方案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或村民(股东)大会上进行讨论、表决。讨论表决事项的内容如下:1、交易资产项目详细信息;2、交易(竞价)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3、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4、交易保证金数额;5、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押金)数额;6、合同样本。(三)信息发布。资产交易方案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登记表、村(居)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