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2019年6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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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2007年9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6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推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充分发挥在本市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打造京津冀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平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的东疆港区非保税区域(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管理、开发、建设、经营适用本规定,有关保税监管规定仅适用于保税港区。保税港区及
2、其毗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港东疆港区总体规划(20062023年)的批复执行。第三条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的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特殊的监管、税收、外汇、贸易、投资和航运政策。第四条保税港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制定产业扶持政策,重点发展融资租赁、国际贸易、航运服务、商业保理、文化旅游、科技信息、医疗健康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开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进出口加工和港口运输装卸等业务,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保税维修、进出口商品展示等业务。第五条保税港区实行综合配套
3、改革,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建设成为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先行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第六条保税港区是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组成部分,应当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的通行规则,探索建设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法治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区。第七条保税港区按照市场化运作、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分工明确的原则,构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口岸监管、开发经营体制。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在保税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作为在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区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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