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五次修正).docx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五次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五次修正).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并施行根据1997年12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
2、正)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四条凡树龄在IOO年以上(含100年)的古树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一级保护树木,其余名木确定
3、为二级保护树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市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坐落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对经鉴定列为应保护的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古树名木范围,设置明显标志,标志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树名木,由基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 树名 保护 管理办法 根据 2018 11 人民政府 第五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