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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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表彰慈善先进,弘扬慈善精神,营造慈善氛围,传播积极向善的价值理念,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江山慈善奖”评选表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及江山市加快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3)2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选对象)“江山慈善奖”是我市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旨在表彰我市公益慈善领域事迹突出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单位、个人和慈善项目等。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推荐,严格标准,差额评选
2、,好中选优。第三条(奖项设置)“江山慈善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个。奖项设置共六个类别:个人捐赠奖10个、机构捐赠奖15个、慈善项目奖5个、乡村振兴奖5个、志愿服务奖5个和慈善工作奖10个,特殊情况可视情增减。第四条(申报条件)申报“江山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等,应当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慈善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捐赠奖。在表彰周期内,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捐赠款物数额虽然不大,但有良好社会影响,事迹特别突出的个人。(二)机构捐赠奖。在表彰周期内,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捐赠款物数额虽然不大,但有良好社会影响,事迹特别突出的企业等机构。
3、(S)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在表彰周期内,组织运作规范,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力大,具有示范作用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四)乡村振兴奖。在表彰周期内,在助力乡村振兴、精准帮扶、东西部协作等方面,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五)志愿服务奖。在表彰周期内,从事慈善义工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事迹特别突出的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团队。(六)慈善工作奖。在表彰周期内,从事慈善组织工作、慈善文化传播,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每名候选对象每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同一类型奖项评选至少应间隔一届。第五条(工作机构)“江山慈善奖主办单位为江山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市慈善事业发
4、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慈善总会联合组织实施。承办单位组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长、市慈善总会会长任副组长,市级机关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代表为成员。如评委或评委所在机构、所参与项目为候选对象,应当回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慈善总会),负责制定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奖项评审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第六条(候选对象)候选对象由组织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被推荐对象和自荐对象申报“江山慈善奖”的,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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