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五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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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1990年7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公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名称修改为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根据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2、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环路管理范围:(一)外环公路和桥涵设施;(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三)外环河和内边沟;(四)外环公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第三条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第四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外环路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辖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塔、树木,以及外环公路内边沟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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