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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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限价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相关保障性住房的明码标价应当参
2、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的行为。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第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场所内)商品房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其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第六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第七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监督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督促其贯彻落实本细则,促进行业价格自律。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可以选择标价牌、价目
4、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商品房经营者同时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分别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一)开发企业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5、批准日期。(三)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四)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或套内建筑面积总价。(五)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六)依法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七)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行为监督电话12315、12345o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一)房源具体区域位置、结构、户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及总价。(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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