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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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和有序开展活动,全面推进我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XX省科学技术厅、XX省教育厅、XX省民政厅、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XX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XX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科学实验(物理、化学、生物学科实验除外)等的线下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二、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S)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七)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培训材料;
3、(A)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制定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举办者和资金管理(一)举办者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S)联合举办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
4、,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明确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对应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六)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出资义务。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具体额度由所在地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七)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退费标准和流程,并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人均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资金监管要求。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科
6、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托管协议报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四、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培训机构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制定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二)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体现科技类培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标有“校外培训”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调整。(三)应
7、设立决策机构、执行(行政)机构、监事(会)。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和员工代表等组成;已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的权利义务、议事决策机制、资产来源、资金管理、党建工作、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决策机构或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
8、办记录。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校长、经理)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科技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六)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为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七)必须根据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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