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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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3)46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
2、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盘活为主、挖掘存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主要利用闲置土地和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三、基本要求(一)保障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在城区内无住房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赁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
3、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虬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多方筹集房源。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大专院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投资建设。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
4、: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三)科学选址布局。统筹考虑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布局,鼓励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及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利区域,以及城市建设重点片区规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四)保证住房品质。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3)19号)等有关要求,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相关标准,提供简
5、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基本生活家电,具备入住条件。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五)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机制,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2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六)培育租赁企业。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子公司拓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
6、水平。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依托现有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严格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
7、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四、支持政策(一)土地支持政策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2 .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含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
8、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3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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