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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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生产乙烯、芳煌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烧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下同)销售给乙烯、芳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
2、00845号)执行。补办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工作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生产企业取得证明单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消费税或准予抵减下期消费税;未缴纳消费税并未取得证明单的,生产企业应补缴消费税。使用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入的国产石脑油、燃料油不得申请退税。二、2012年8月31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资格备案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的使用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三、在石脑油、燃料油汉字防伪版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推行之前,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有关开具DDZG汉字防伪版专用发票的规定和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
3、发票先征税后核实再抵顶之规定暂不执行。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并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四、生产企业应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过渡期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见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2012年8月31日前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息局O五、使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过渡期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与企业报送的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税。比对不符
4、的应进行核查,核查相符后方可办理退税。六、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使用企业2011年9月30日和2012年7月31日的石脑油、燃料油库存情况。使用企业申请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期间消费税退税时,应将2011年9月30日采购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的库存数量填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二、外购数量统计项期初库存数量的免税油品”栏内。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特此公告。附件:过渡期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doc用于生产乙烯、芳烽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成品油税目项下石脑油、燃料油子目。第三条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
6、)消费税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以下简称资格备案)。未经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第四条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煌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一)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燃类化工产品的;(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以下简称: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第五条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煌
7、类化工产品,且生产的乙烯、芳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企业可以提请资格备案:(-)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烧类化工产品;(二)持有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烧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包括裂解装置、连续重整装置、芳烧抽提装置、PX装置等;(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煌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五)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对产品的抽检;(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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