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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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第三章重点防控与治理第四章公共安全保障第五章基层治理与社会参与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
2、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依法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开展平安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专项治理。第四条开展平安建设,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理念、工作体系、工作能力现代化,构建服务、防范、治理、打击
3、、塑造于一体的主动创稳工作新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二)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三)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四)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五)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六)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七)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八)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二)指导本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三)组织、指导实施
4、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四)掌握平安建设动态,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提出深化平安建设的政策建议;(五)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六)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经验,推进平安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
5、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深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和应用,推进交通、警务、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平安建设重点领域的智能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平安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平安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安防小区管理平台以及有关单位社会治理数据信息及时、有效、安全对接,依法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
6、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提升预测预判预警社会风险的能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合作与交流,在信息共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矛盾风险防范与化解等方面加强协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协同发展工作机制,促进区域平安一体化建设。第十二条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调联动、集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工作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宣传,普及平安建设知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章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
7、当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决防范和抵制不良思想文化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分析研判、防控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源头责任,精准高效防范和处
8、置社会风险。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作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解决好就业、教育、医疗、社保、托育、养老、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社会公平。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减少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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