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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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特殊需求旅客的航空出行权利,规范服务保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的,适用本规定。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督职责】中
2、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禁止歧视】特殊需求旅客与普通旅客一样享有行动自由和选择自由的权利,禁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歧视有特殊需求的旅客。第五条【服务承诺】鼓励、支持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高于本规定的特殊需求旅客服务承诺。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承运标准】为确保民航运行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承运人可以根据机型、人力资源、保障能力等制定具体的特殊需求旅客承运标准,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特殊需求旅客的承运标准可
3、以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也可以是单独的规定,但应当视为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并与运输总条件在同一位置以显著方式予以公布。第七条【制定保障程序】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种类型特殊需求旅客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航空运输服务保障程序。第八条【信息告知】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在其售票处、售票网络或电话订票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程序,确保购票人能够有效说明其身体状况、申请特殊需求服务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殊需求旅客应当在购票时将身体状况、所需服务、协助要求等信息告知承运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旅客在购票后临时有特殊需求的,应当主动联系承运人,并详细说明相关情况;承运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4、定是否承运。第九条【信息传递】航空信息企业应当对特殊需求旅客进行标注,确保将身份信息、身体状况、所需服务及协助需求等信息传递给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保障单位。第十条【开具证明】承运人要求特殊需求旅客提供适宜乘机相关证明的,应当在客票销售时以显著方式告知购票人相关要求,包括出具证明的单位级别、开具时间、开具内容等。第十一条【拒载】除特殊需求旅客的身体状况可能影响航空安全或者自身身体健康外,承运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拒绝运输特殊需求旅客。承运人拒绝运输特殊需求旅客时,应向其说明拒绝依据。旅客要求提供书面拒绝运输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在拒绝运输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第十二条【无障碍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
5、机场航站楼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既有的上述建筑、场所、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机场的无障碍设施设备的配备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无障碍设施设备相关标准。第十三条【停车设施】机场停车场、停车楼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配备充足的无障碍停车位,供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无障碍停车位应当靠近航站楼、停车楼、停车场的主要出入口,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出租车候车区为特殊需求旅客设置优先乘车程序。第十四条【航空器的卫生间】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尽可能配备无障碍卫生间;既有民用航空器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逐步改造
6、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第十五条【综合服务柜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的主要入口处设置符合无障碍标准的综合服务柜台,并设有醒目标识,为特殊需求旅客提供问询、引导等相关协助服务。第十六条【专用设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需求旅客设置爱心专座和专用通道。有条件的机场可以设置特殊需求旅客服务中心,为特殊需求旅客提供引导、休息等专属服务。第十七条【登离机服务】航班上有特殊需求旅客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尽可能安排廊桥登离机。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为特殊需求旅客提供优先登机及错峰离机服务。第十八条【航班不正常】发生航班延误、取消、备降
7、等航班不正常情形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特殊需求旅客予以重点关注。因某种原因需要减载部分旅客的,承运人应当优先保证特殊需求旅客及其陪伴人员的运输。第三章残疾人旅客第十九条【运输数量限制】承运人不得对紧急撤离时无需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人数进行限制。承运人有权对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且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的残疾人旅客人数进行限制,但应当符合民航局相关要求。第二十条【乘机信息告知】登机口或航班临时变更时,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听力残疾人、视力残疾人等残疾人实际情况,通过广播、电话或专人通知等方式,及时、有效地向残疾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和登机信息。第二十一条【服务犬】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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