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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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校园安全第四章应急与事故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学校及其周边安全、应急与事故处置等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2、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平安焦作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体育等部门(以下统称学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
3、关工作。第六条学校应当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教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学校岗位安全职责。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学校、学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支持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第二章管理职
4、责第八条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三)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四)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按照规定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及时排查、消除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二)建立健全学校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
5、护学岗建设,科学划设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完善高峰勤务机制,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三)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识,合理施划交通标线,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四)检查、指导学校做好网络安全防范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五)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协助处理学校突发事件,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学校开展卫生工作,对学校出现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
6、饮用水和游泳池等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二)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三)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实验室过期报废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回收和处置工作。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到学校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学校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消防隐患。
7、第十四条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和流动商贩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出售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周边在建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整改。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和教职工人身安全。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预防学生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对易发生溺水事故的河、塘、沟
8、、渠、坑、湖、水库等危险水域进行排查整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日常巡查值守,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体系。第三章校园安全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将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毒品、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等纳入校本培训和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应对地震、火灾、水灾、传染病防控等应急演练,教育学生和教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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