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广告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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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市监广规字(202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具有为广告业发展服务的公共服务体系和一定产业规模,对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第三条广告产业园区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积极发挥园区广告业发展公共服务功能,努力创建众创空间、产业孵化器等广告业“双创”服务平台及
2、广告人才实训基地。第四条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泰安市广告产业园区。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申报工作,并依照职能对辖区内泰安市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申请认定泰安市广告产业园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当地政府有鼓励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二)符合国家、省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整体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三)以广告及关联产业为园区特色和服务发展定位,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四)园区有完整的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明确的地理边界;(五)园
3、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六)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能够为广告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及行业公共活动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保障;(七)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入驻企业和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A)有具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并形成产业链,产业集聚度高。(九)园区广告经营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于领先地位,发展前景良好,对本市及区域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十)规范运营1年以上;(十一)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泰
4、安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全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认定条件的开发单位、管理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园区申请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经报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向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泰安市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设立广告产业园区的批复或同意申报泰安市广告产业园区的有关文件;(二)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
5、机构的,需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签署的设立文件;(四)规划、建设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国土部门用地审批文件;(六)环保主管部门意见;(七)园区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A)园区内广告产业和广告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九)泰安市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中所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第八条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认定意见,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广告产业园区授予“泰安市广告产业园区”称号。第九条泰安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做好本园区广告发展和监管工作。第十条经认定的泰安市广告产业园区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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