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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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1: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传统工艺美术有关的认定管理、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发展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
2、有效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保护和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和行业规范,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认定管理第五条对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实行认定制度,原则上每4年开展一次。具体认定工作由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承担。省传统
3、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的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相关评审认定工作。第六条在行业内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20周年以上,有丰富的创作经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盛誉并已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未被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名人但技艺精湛,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同行公认的个人,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可以破格申请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在行业内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10周年以上,有一定的创作经验、较好的艺术修养,技艺精良、成就明显,在行业内享有较好盛誉的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工艺
4、美术名人O第七条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的届次、种类、条件、数量以及专家评审等程序作出规范;建立由省内外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从专家库中确定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认定工作,接受申请,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进行公示,并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对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予以认定。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八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撤销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并收回证
5、书:(-)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义务的。第三章保护传承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搜集、整理、建立档案;(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工艺技术需要保密的,依法确定密级;(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五)对艺术价值很高,但经济效益不高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保护、扶持和帮助;(六)根据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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