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安法》对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法律保障及工作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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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海安法对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的影响、意义及建议对船员队伍建设的影响及意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自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是引领和推动海运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舵”和“航标灯”,更是海事部门依法履职的法规制度保障。新海安法条文由原来的53条增加到现在的122条、从12章优化为10章,正文字数扩大到原先的5倍,其中涉及船员管理的条款集中在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船员持证、船员培训机构管理、船员职业健康、船员应急处置,以及第四章“航行、停泊、作业”船员、船长权利义务等。除了进一步强化了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新增了海事劳工证书许可、船员
2、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首次将船员权益保障写入国内法律,这是自船员条例实施以来,在国家法律层次明确提出这一要求,是我国船员立法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国家立法向船员权益保障方面的倾斜,为船员权益保障法规起草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实施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完善船员权益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全社会共同构建和谐航运劳动关系、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我国已经是海洋大国、航运大国,整个运输链条里,船员是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掌舵者”,船员适任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关键点,船员的适任能力、工作条件等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前提。新海安法从法律层面充实完善了船员管理制度:一是在法
3、律层面明确国家对船员权益保护。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将船员条例条例中有关船员职业保障上升到国家最高立法层面,新增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特别明确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保障了海事劳工公约的有效实施,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新增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船员职业特殊,长期在国际航行船舶及国外驻留,针对全球性的疫情防控对航运业的影响,船员下地换班难,针对中国海员在境外被遗弃等问题,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
4、机制,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义务,以共同应对船员境外突发事件,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关心、关注船员,更好妥善解决船员在境外遭遇的困境,保障船员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三是明确了船长的责任和权力,对船长的责任和权力在“第四章航行、停泊、作业”中进行界定。新海安法通过两项条款赋予了船长的绝对权利:一是第三十八条规定“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二是第三十九条规定“为了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嫌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于船长行使“绝对权力”,落实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使船长的责任和权力法定化。同时,结合船舶当前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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