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因本车受伤时的保险人责任(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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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因本车受伤时的保险人责任【裁判要旨】以所在空间是否转换为标准只能界定车上人员是否能够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而驾驶人是否转换为第三者应当以其是否对车辆负有控制管理义务为标准。交强险设置的目的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其体现的公益性并不是交强险对任何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基于受害人不得从自身侵权行为中获得赔偿的基本法理,交强险不能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虽然与交强险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同,但若商业保险条款与交强险条款具有一致性,保险人在尽到一般提示义务后即可免除赔偿责任。【案情】向某某诉称,向某某在本案中因自有车辆苏XXXXX撞击而受伤,苏XXXXX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
2、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与上海迎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出租汽车公司)、康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共同赔偿向某某的损失。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向某某人身损害仅发生于第二次碰撞事故中,当时涉案苏XXXXX车辆仍在其控制中。向某某是该车驾驶员也是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该车交强险对其赔付。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对第三者依
3、法所负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侵权法基本原理,行为人导致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而行为人不会对自身行为导致的自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中向某某不能成为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迎宾出租汽车公司、康某、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宋某某、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未陈述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日8时20分许,迎宾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FXXXX的机动车沿南进场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追尾碰撞了向某某驾驶的车辆苏XXXXX,致两车受损。约4分钟后,康某驾驶沪CXXXX的机动车行驶至上述地点,因疏于观察撞击了前方沪FXXXX机动车车尾,后沪FXXXX机动车车头相继碰撞站立于车头的周某某、向某某及停
4、车状态下的苏XXXXX机动车,致周某某、向某某受伤、三车均损。沪CXXXX事发期间已在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沪FXXXX在事发期间已在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T交强险及三者险、苏XXXXX在事发期间已在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审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向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共计60,100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向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5、、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共计120,100元;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向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55,698.60元;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向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55,698.60元;五、康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向某某律师费1,500元;六、上海迎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
6、日起十日内赔偿向某某律师费1,500元。宣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民事判决;二、撤销一审法院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民事判决;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向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共计人民币60,100元;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向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
7、、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2,849.30元;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向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85,698.60yc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向某某可否作为涉案事故中被保险车辆苏XXXXX的“受害人”“第三者”,据此获得被保险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本院认为,依据交警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苏XXXXX的驾驶员向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其行为具有过错性。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商
8、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及一般侵权责任法原理,被保险车辆苏XXXXX驾驶员向某某因自身过错行为产生的损失自担部分,不应纳入被保险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向某某身份已转换为被保险车辆苏XXXXX的“受害人”、“第三者。有获得本车保险理赔的权利,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认同。关于责任比例。一审法院依据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本案事故实际情况所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鉴于各方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向某某各项损失金额未提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在此基础上,本院对于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保险赔付范围和金额予以重新核算。据此计算如下:向某某总损失金额为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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