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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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第三条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流动人口(临时工以及家属、租用我校住房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挂靠户)。第四条本办法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在1849周岁的女性和1860周岁的男性。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我院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院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学院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
2、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各系部、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国家规定,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院的计划生育具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与地方计生管理部门的联系。第六条院内各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第七条我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学校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计划生育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评估。第八条学院在籍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管理。第三章优生与节育第九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第十条我院教职工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
3、子。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五)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第十一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女方应该采取以上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女方或男方应采取结扎为主的绝育措施。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应该采取药具等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第十二条属于计划内初育的孕妇必须在2至3个月内(第3个月不超过当月的25H)到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计划内二胎者必须先申请,等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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