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有住房售后使用及维修管理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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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有住房售后使用及维修管理的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公有住房的售后使用、维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行产权人自治管理和学院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学院总务处为公有住房售后服务、维修管理的职能部门。二使用管理第四条位于学院区域内的学院售后公有住房,其交易和转让由学院实行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和转让。(二)一般只在本院正式职工之间进行交易和转让,即买卖双方必须是本院正式职工,且在同一校区不得拥有两套住房。(三)房屋交易和转让双方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2、后方可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交易。(四)出售住房收益分配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第五条本院职工去世后,其房屋可由家属子女继承;由于家庭变故,夫妻双方可进行房产分割。属这几种情况的房屋如交易和转让,只允许卖给本院符合购买条件的职工或由学院按当时当地评估价格购回。第六条学院售后公有住房,产权人不得私自出租。但产权人在提供承租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职业、家庭住址、人员构成等)后,经保卫处审核备案,到总务处签订出租协议书,并明确相关责任,方可出租。承租人按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按供电、供水部门规定的价格加损耗收取。承租人必须服从学院统一管理,只能将房屋用于居住,不允许摆摊设点或用作其他
3、经营场所。第七条学院售后公有住房,产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八条住房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改动住房主体承重结构;2 .擅自在庭院内外搭建;3 .擅自移装公用设备设施;4 .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5 .侵占绿化地,损坏绿化或维护设施;6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产权人对住房进行装修时,须按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进行。装修前必须向总务处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应技术方案,经总务处许可后方可施工。装修住房对相邻住户有妨碍的,还应征得相邻住户的书面同意。第十条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房屋使用、给排水、通行、采光、维修、环保等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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