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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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人才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下简称“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的全方位融合,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活动。第三条【原则与目标】产教融合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校企为主、行业指导、社会参与,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
2、成职业教育和产业有效对接、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发展格局。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教融合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促进产教融合。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教融合有关工作。第五条【联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在产教融合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拟定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二)研究起草产教融合促进相关政策、文件;(三)研究解决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协调产教融合促进相关工作;(五)建立完善产教融合促进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制度;(六)建立完善校企供需对接通道,推动校企合作;(七)其他
3、需要研究解决的产教融合重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具体负责产教融合促进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职责分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金融、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产教融合促进工作。第七条【融合领域】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产教融合的主体作用,在资源统筹与共享、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创新与服务、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第八条【表彰奖励】本市对在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九条【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产教
4、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优化职业教育和产业的布局和结构,促进产教融合。第十条【责任清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教融合工作推进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制度,将产教融合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各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信息服务平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区域、产业、行业发展动态,产教融合项目,技术服务供给和需求,学校资源等各类信息,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关键技术领域人才预测,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送等服务。第十二条【五业联动、职教两翼】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
5、联动的产教融合机制。市人民政府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联合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实体化运行,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等事项。第十三条【协同创新】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设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培训中心等,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开展协同创新。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
6、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建立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创新成果和技术产业化。第十四条【专业建设】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布局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民生急需专业,支持职业学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第十五条【产教融合型专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密切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深化与龙头企业合作,定期遴选一批产教融合型专业,推动校企深度合作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不断提升职业教育适应性。产教融合型专业可以在现学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20%-30%第十六条【
7、培养培训I】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拔尖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招收优秀中高职毕业生、企业生产一线优秀员工就读本科及以上层次专业。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中心以及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第十七条【学徒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才需求预测结果,定期发布本行业实习与学徒岗位指导数量,引导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相应岗位与标准、制定实习与学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估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联合评估督导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估,对政府及其部门履行产教融合职责进行督导,并将结果
8、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市发展改革、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与认证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第二十条【评价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公共实训基地,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国企考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情况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与评价,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第二十二条【智库建设】市人民政府支持设立产教融合发展智库,发挥智库在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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