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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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建立健全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和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
2、、公租房、安置房和易地扶贫搬迁等住房建设中按照规划要求应配建的幼儿园。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条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区)为单位科学制定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居住区建设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城镇居住小区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以上(或超过1500套住宅)的独立区域或由支路及以上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达到5000人以上人口规模或住宅数的联合区域,应配套建设1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标准化配套幼儿园。对规模不足5000人或1500套住宅的居住街坊或零星住宅区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
3、规范标准合理布局配建幼儿园。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但没有达到配套建设标准要求的,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等方式配置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第三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地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
4、内容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将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用地、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居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对未能按要求配建幼儿园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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