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项目共益债续建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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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共益债(一)共益债的概念(二)共益债的特点(三)续建资金共益债性质的合理性分析二、关于房企续建(-)续建费用的承担(二)续建费用的权利顺位三、关于共益债续建(-)共益债续建模式(二)共益债投资续建模式的优势(三)共益债续建模式下投资款的清偿顺位补强措施(四)清算程序下引进第三方续建资金的可能性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各地法院受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房企破产与一般生产型企业破产相比,债权结构复杂、人数众多。此外房企破产多为楼盘烂尾,为保障社会稳定、解决民生问题,大多均涉及续建问题,而续建包括投资人续建、业主自救续建、共益债续建等多种模式,本文就共益债续建模式相关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2、。关于共益债()共益债的概念共益债概念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含义为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承担的债务。在实务中,债权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为了维持项目持续经营或续建向投资人借款,续建完成并变现后,以共益债务清偿或其他优先清偿方式向投资人分配本息的投资方式,称为共益债投资。(二)共益债的特点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43条、113条之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共益债的四个重要特征,第一,共益债是破产重整债务人的新债务;第二,共益债形成于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后;第三,形成共益债的目的是为了债务人继续营业,进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第四,共益债具有优
3、先获得清偿的法律保障。(三)续建资金共益债性质的合理性分析目前对于第三方提供续建资金的性质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实践中很多法院以及管理人将其性质认定为共益债务。第三方提供的续建资金,其目的在于实现房地产企业未完工项目的续建。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项目续建的前提在于房地产企
4、业的继续经营,而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该第三方资金的性质是属于在继续经营的状态下,产生的其他债务,因此认定为共益债务是比较合适。国关于房企续建(一)续建费用的承担以房地产企业破产为例,如购房人应付未付尾款与在续建费用大体平衡的话,则续建费用的承担不成为问题。如项目存在未开发土地,则开发完毕用来弥补续建费用也未尝不可。但房企进入破产往往存在巨额的负债,开发商原控制人能利用的款项均已充分利用,且大多数房产均以按揭预售的方式全额收清购房款,大量的未完工在建工程+少量应收购房尾款成为常态。这样的项目的续建费用由谁承担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实践中,为了平衡
5、各债权人利益,大多数管理人会不再将消费型购房人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该部分在建工程的续建费用列入共益债务,而是将该部分费用测算到每平方米多少钱,由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消费型购房人承担,并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列明。(二)续建费用的权利顺位若续建费用的性质认定为共益债务,那么其清偿顺位在所有的债权之前是否合理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按照此种规定,共益债务的清偿顺位并不能优先于抵押权等,而在实践中实际上是赋予了第三方共益债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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