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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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和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
2、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
3、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其他依法免于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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