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新修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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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甲 方:乙 方:鉴证方:签订地址:签订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造价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咨询业务范三、咨询期限计划开始日期:年 月 Ho计划结束日期:年月日。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符合标准。五、咨询酬金人民币(大写)(元)o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造价咨询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
2、通用合同条款;(4 )专用合同条款。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签字)(签字)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
3、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4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1.1.5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指咨询人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人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成果的文件。包括: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索赔、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文件。1.1.6 综合误差率: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
4、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率。1.1.7 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8 费用:是指不包含在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9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国家标
5、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
6、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6.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 守法诚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1.8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委托人2.1 委托人代表
7、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经委托人授权后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咨询人。2.2 提供资料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名称及提供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需要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最新资料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尽其努力在相应咨询工作开展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工作为限。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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