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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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根据1998年3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改根据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2、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改根据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3、。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五条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着便于了解情况和方便审议议题的原则编组,编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确定。每组设三名召集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名单由主任会议确定。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的以
5、外,必须出席会议。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为新闻发言人。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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