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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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统一处罚标准,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基准。第三条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
2、限。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基准。第四条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其适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第二章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二)公平公
3、正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外在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对同一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S)过罚相当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认真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五)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既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自我纠正。第六条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可以分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条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适用的具体事实、情节和理由。第三章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标准第八条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配合调查
5、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可以不予处罚。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2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规定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的。4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6、6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7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15日内,未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的。8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的。9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10 .在其他地区办理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未按规定在本地办理备案,开展业务但情节轻微的。11 .
7、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损害劳动者利益,与劳动者达成和解的。12 .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13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14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15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16 .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未对劳动者本人造成实际影响,取得劳动者本人谅解的。17 .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18 .违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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