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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不起诉一本通目录一、相关司法文件31、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32、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4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6第三章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8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发布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辽检会字(2023)15号)12一、总体要求13二、制度定义和适用条件13三、合规考察的启动程序15四、合规计划的提出17五、合规计划的考察17六、合规考察后的处理21七、其他规定224、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考察、辅导工作方案22一、总体要求23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2、24三、流程设置26四、工作要求29二、企业合规考察工作指引30一、企业合规考察启动条件30(-)启动程序32(二)执行程序32(Z)处理结果33二、企业合规考察相关概念33(一)合规承诺33(二)整改方案34(Z)合规监督员35(四)合规整改考察报告35(五)合规考察期期限35三、常见合规风险点36(一)风险识别36(二)常见犯罪的不法行为类别39三、附件45附件11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意见征询书(征询公安机关意见)单面打印45附件1.2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意见征询书(征询行政监管机关意见)单面打印48附件1.3适用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意见征询书(征询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单面打印51附件2涉罪民
3、企案件合规考察审查表单面打印54附件3.1涉罪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告知书双面打印55附件3.2自愿接受考察承诺书单面打印58附件4涉罪企业合规考察案件备案表(层报至省院)双面打印59附件5委托函(给工商联)单面打印64附件6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情况月报告(涉罪企业使用)单面打印66附件7涉罪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评估意见(工商联、行政监管部门通用)双面打印.67附件8涉罪企业合规考察评估表(检察机关内部)单面打印69附件9合规考察台账(月报)70附件10:合规整改报告(模板)71一、相关司法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4、、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
5、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023年6月3日2、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
6、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第二条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
7、件。第四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第五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第二章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
8、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二)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三)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四)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五)对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属或者主管
9、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七)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建立健全日常联系、联合调研、信息共
10、享、宣传培训等机制,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八条试点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二)负责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日常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三)对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四)对第三方组织的成员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
11、或公信力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五)统筹协调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第九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巡回检查小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第三章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
12、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或者涉案企业、个人、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第十一条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
13、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第十二条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
14、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第十三条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
15、见的重要参考。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第十六条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审查,发现组成人员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二)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建议;(三)对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四)依法办理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提出的申诉、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