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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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学时进行综合管理,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与使用政策。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督导落实继续教育学时规
2、定。第二章学时要求与认定标准第四条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第五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照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每45分钟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第六条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参加援藏、援疆、援外,以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乡村振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完成年度公需科目学时计算。第七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
3、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认定,不重复计算):(一)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主办的培训进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明确。用人单位采取学术会议、访问学者、岗位轮训、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等方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的,以及出国(境)留学、讲学、考察、研讨、学习的,以单位通知、进修证书、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计往返),每年
4、累计不超过40学时。(二)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或委托举办的高级研修、人才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知识讲座等,按规定学时予以认定。(S)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进修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按审定学时认定。未经备案的按实际学时认定。(四)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阅卷等活动的受邀专家,以受邀函或通知为依据,按每天8学时认定专业科目学时。(五)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的,以资格证书、合格成绩单为依据每门按16学时认定。(六)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
5、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每门课程按16学时认定,每年累计不超过80学时。(七)参加省部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的,按每天8学时认定(往返不计),做主题报告者,另加4学时。学术交流活动学时认定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A)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主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按40学时认定,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认定为3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20学时。参加省部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15学时。参加市厅级课题(项目)
6、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2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10学时。(九)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40学时,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奖励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6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2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28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奖励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2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28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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