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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3)8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
2、所。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3)801号)规定,依照权限制定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外的停车行为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停车行为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第五条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
3、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经营者或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根据县城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原则,实行差异化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2、根据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
4、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采用包月、包季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当季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第九条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以下停车场由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
5、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
6、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第十条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车站、码头、机场、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3、政府财
7、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公租房(廉租房)的内设停车场;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十一条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区域路段实行差别定价,泊位停车区域及路段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第十三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2、具有合适场地,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和
8、停放位置的标志、标线(设置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或破坏公用设施);3、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的设施设备,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20:00至第二天早上8:00);2、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缴费票据等)的车辆;3、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4、除独立
9、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半小时以内(含半小时)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泊位免费时间内的车辆(见附件1);5、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殡葬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6、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7、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泊不超过1小时的新能源车辆(绿色牌照车辆)免收停车费;8、道路临时泊车位在元旦、除夕、农历初一、农历初二全天免费停放;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
10、费停车时间的,不享受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优惠,计费时间从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计算。第十五条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车主自行承担。第十七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推行停车共享理念。第十八条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办理申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手续,并向县发改部门提交下列资料进行核准
11、: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报告;2、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3、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核准意见书;4、土地、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5、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6、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7、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8、停车场管理制度;9、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县发改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
12、查、现场勘察、办理价格核准手续。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第二十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文件,向县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引入第三方公司运营管理的,依法向税务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其他停车场向县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并依法纳税。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损或者财物丢失的,配合执行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处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见附件3),标
13、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方便群众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加强沟通协作,认真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信用记录,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明码标价、不按要求公示、超标准收费、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秩序。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明确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只是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县城区
14、具体何时启动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需经城管、交警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2、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3、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本4.南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公示牌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公布的收费标准以小汽车为准,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汽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汽车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单位:元/辆区域等级收费标准24小时限价(元)主干道停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
15、钟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收费3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20支干道停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0.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10备注1、道路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免收停车费。2、(20:008:00)时段免收停车费。3 .在元旦、除夕、农历初一、农历初二全天免收停车费。4 .新能源车辆(绿色牌照车辆)停车不超过1小时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1小时的,首小时纳入计费时间,按正常标准计费。5 .主支干道根据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划分规定。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单位:元/辆停车场收费标准(元/小时)24小时限价(元)白天夜间计次(12小时一次)根据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县城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范围2120备注1、停车半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半小时未满1小时按1小时计费。2、夜间是指20:00至第二天早上8:OOo3、新能源车辆(绿色牌照车辆)停车不超过1小时免收停车费。3、向社会开放的单位停车费最高收费标准单位:元/辆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元/小时)24小时限价(元)工作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