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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内部审计规定(暂行)生效日期:2001年5月10日修订日期:2023年5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我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XX医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目的是促进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要以医院中心工作为重点,为医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院内部管理,维护
2、医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对本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审计科在院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医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院长和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XX省卫计委规财处和XX医学院审计处的指导和检查。第六条院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协助院长分管审计,其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医院审计科的工作汇报。(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
3、科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四)为审计科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内部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三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审计科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财务、审计、建设工程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具备必要的职业资格。第八条审计科根据工作需要,经医院同意,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第九条审计科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
4、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并依法接受监督。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第四章职责、任务和权限第十三条审计科主要对本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预算、决算、科室核算、奖金分配。(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S)内部控制: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5、。(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决算。(五)对从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部门负责人进行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六)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科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四)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数据和资料。(五)就审计有关的问题对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七)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
6、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一)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二)审计科应当依照规定程序,遵循相应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审计监督。(三)审计科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的调整须经内部审计科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
7、条件。(五)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六)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科,逾期即视为无异议。(七)审计科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下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尽快落实。(A)审计科应督促被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第十六条审计科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第六章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第十七条审计科应当每年向医院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医院应当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内部审计机
8、构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第十九条医院内部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机构移送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决定,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审计科。第二十条审计科作出的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第二十一条审计科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科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科。院长、分管领导应当支持审计机构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
9、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审计科对违反国家及医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向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提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处理意见,并出具审计意见书。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科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10、处理等建议并上报,医院应及时予以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四)拒绝、阻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滥用职权,审计取证的事项严重失实的。(二)徇私舞弊,故意隐瞒重大审计
11、事项的。(三)玩忽职守,未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秘密的。(五)违反审计纪律、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章奖励第二十七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审人员,医院给予精神或者物资奖励。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审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JG-038-01:医院经济合同审签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院经济工作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
12、部审计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以医院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医院重大经济合同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和涉外的经济合同。第三条我院经济合同审计工作采取合同审签和备案方式,审签和备案是医院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审签是指经济合同订立前,相关部门对其合法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审计备案是指经济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将签订的经济合同报送审计科备查。第二章审签和备案的范围第四条对经济合同的审计签证和备案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相关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经济合同的审签和备案工作。第五条医院所有基建、修缮工程,新增设施,设备、药品、物资材料采购,承
13、包、租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等对外经济活动必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以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代表医院与合作方办理合同或协议手续,经分管领导签订后,报送审计科备案。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经济合同或涉外经济合同需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审核会签,必要时可以由律师进行审核。第六条所有合同经医院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第三章审计签证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第七条医院经济合同审计以“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补救”为出发点,按照“同样的商品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和运距”的比价原则,进行价格综合审计。第
14、八条审计科应当对医院经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审计。第九条审计科应当对医院经济合同的规范性进行审查。着重审查项目是否立项、招标投标是否完成、必备条款是否明示、文字表述是否严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同文本是否规范等,并对合同项目是否存在重复购置、损失浪费现象进行监督。第十条审计科对医院经济合同实质内容方面存在明显异议、显失公平事项,必须提出签证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合同审签内容的主要要求(一)基本要求1 .审核乙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1)乙方单位须出具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文件。(2)乙方单位法人授权委托其他人员代签合同,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应出具授权委托证明。2 .草拟合
15、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有通用的示范文本的要使用示范文本,并根据项目需要完善专项条款;如没有相关示范文本,合同承办部门应以维护我院经济利益为原则,参照类似文本,草拟合同条款并与对方进行商定。修改部分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并加盖单位印章。3 .合同中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二)合同应具备以下公共条款:1项目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2 .项目名称和地点。3 .项目的基本范围和内容。4 .实施该项目的日期及完成时间。5 .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款。6 .总价款。7 .项目价款的支付及结算方式。8 .应采用的最新价格标准和定额标准版本。9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及要求。10 .相关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11 .双方相互协作事项。12 .双方的违约责任。13 .国家对双方制约的基本要求。14 .双方所约定的其它事项。(三)综合性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产地。2 .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3 .产品的数量、单价和计量单位。4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5 .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