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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政府采购39个问题权威答疑NoJ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件中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另外,按照发改委咨询答复,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必须,.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目建议书、可研、工程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不管采用何种方
2、式采购,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餐,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No.2问:多家预算单位联合采购,用个项目均不超过(IOo万),联合后超过100团,此类情况每个预算单位是否需要补报、新增政采预算?答:如各单位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集采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则该联合采购项目无需补报、新增政采预算。No.3问:最近碰到有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
3、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是有规格型号的,评委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啥方式能帮助判断?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对于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规格评标委员会可要求型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作出处理。No.4问: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代理机构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将情况记录后正常开标,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No.5问:用于医用行业的显示器是否属于强
4、制节能产品的范围,请问哪些显示器是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答:根据留言所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请根据采购需求的具体技术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名称及依据的标准确定。具体可以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电话:OIO-83886194/83886379/83886188)或者其他专业机构。No.6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No.7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1 .未专门面向中
5、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区分投标企业性质,只按照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2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按照投标企业性质确定投标资格,不再针对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在回复里有个问题核心未解决:对货物类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只要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标的货物制造商亦均为中小企业(如100件商品,对应100家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货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是否投标人不具备政策上的资格要求而为无效标?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3)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
6、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No.8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里提到: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7、;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财库(2019)9号文件提到: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这两个文件对需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认定标准不一样,I评标时应当以哪个文件为准进行认定?还是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在线查询结果为|答:财库(2019)19号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对产|KSHsSIHSSIKsHS?
8、HTTBNo.9是否可以延问:贵司2023年4月7日(留言编号:51583667118)回复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我单位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房屋修缮工程前期委托一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后拟进行工程总承包竞争性磋商,该初步设计单位可否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如可以,伸理解为I工程初步设计不属于项目整体设计,采购人发布公告时公开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使潜在供应商能够处于同等条件下竞争,这样前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就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雷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
9、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O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工程总承包不包含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No.10问:我单位作为一家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品种众多,耗材全年用量不可预估,其中部分品种一个财政年度内也有可能会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请问:1、医用耗材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2、医院不通过政府采购,自主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采购多家耗材配送供应商对医院进行耗材配送的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违反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3)14号)的相关规定?答:全年
10、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No.11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国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舅留该部分采购项魄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请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体现?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如果不能明确,那么如何在采购项目中进行体现该项目是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项目?答: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No.12问:医院自筹资金招标由哪个部门监管?是否有相关制度?答:公立医院所
11、有收支都应纳入部门预算,属于财政性资金,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采购。No.13问:74J金竞争推攘判匚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二判,是否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2、面对中中小企业的采购,供应商即为中小企业又为残疾人企业,是否享受价格优惠条件。答:1.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
12、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No.14问:我单位从事服装加工,在采购缝纫设备时,招标部门说不能限定品牌,这样每次采购的设备都不同,造成车间多种品牌设备运行,不利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车间反应不好用的设备只要人家中标就不能不买,请问,这样做是否对?答:您在留言中未明确单位和资金的性质,无法简单判断是否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No.15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但是根据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
13、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未中标,遂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此时效应该执行哪一条?答: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No.16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成交候选人只推荐了1名供应商,这个供应商就是成交供应商,但在后续对成交结果的质疑中发现质疑成立,该供应商不应当成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为5家。请问代理机构能否按照94号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
14、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版需该项目没有合格成交候选人,应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为谈判的情况和公开招标不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是没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的,参考招标投标相关规定3名以下都可以,但是谈判是规定了要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的(74号令),所以这个项目当时一开始只推荐1名成交候选人就是有瑕疵的,那现在遇到这种情况,能否按照94号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是重新采购时候要求谈判小组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答:如谈判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否则应综合考虑效率等因素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No.17问:目前很多政府采购服务都在签订3年期的采购合同,或3
15、年履行期,合同一年一签。我注意到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三、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生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那么,37号文的描述汇总有个“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的大前提,而102号令的适用范围直接是政府购买服务”。请问,非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例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采购服务时,如果满足预算有保障,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情形,能否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范畴,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No.18问:2019年某市财政局以采购人身份进行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