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村)协商的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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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社区(村)协商的办法(试行)为助力全市筑堡工程实施,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广“五民工作法”,推进社区(村)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居(村)民利益诉求、密切关注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重点,按照“民事民提、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力、民事民评”工作程序,组织居(村)民依法协商、民主集中,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并及时落实,到2025年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社区(村)协商新局面。二、工作措施(一)民事民提1收集协商议题。社区(村)负责收
2、集协商议题:一是加强线上议题收集,社区工作者(村干部)注意收集电话、居(村)民微信群、“XX服务”平台、12345热线等居(村)民提出的问题;二是畅通线下反映渠道,通过入户走访、问卷调查、居(村)民座谈会、意见箱、居(村)民骨干收集反馈等形式收集议题。2 .分流协商议题。建立“大事、小事、微事”议题分流制度,实行分类协商或办理。“大事”即跨社区(村)事务或涉及街道(乡镇)管理事项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由街道(乡镇)办理;“小事”为社区(村)公共事务和跨小区(小组)事务,由居(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组织议事协商;“微事”即小区(小组)内公共事务,由社区(村)“两委”成员组织议事协商。议题分流由社区(
3、村)“两委”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议题分类,形成“三事”处置分送清单,由相应的牵头协商的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协商议事。紧急事项要立即组织协商,确保群众诉求及时解决。(二)民事民议3 确定协商主体。“微事”协商主体城市社区一般为“5+N”,“5”指社区工作者、小区党支部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负责人,为相关利益方;农村一般为“4+N”,“4”指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党小组)长、村民代表和社会组织负责人,“N”为相关利益方。“小事”协商主体一般为“4+N”,“4”指社区(村)“两委”成员、居(村)民代表、常住外来人口代表、社会组织代表,“N”为相关利益方。专业性较强的协商事项,邀请相
4、关专家学者、社区(村)法律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广泛吸纳老党员、老干部、“两代表一委员”、辖区单位、下沉党员、志愿者、乡贤能人、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参与协商。4 .明确协商形式。依托“XX服务”建立居(村)民线上议事厅,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开展协商。“微事”一般采用小区(院落、楼宇、村落)协商、居(村)民线上或线下协商形式;“小事”一般采用居(村)民协商议事会、居(村)民理事会、村落夜话、院坝会等形式。推广应用开放空间会议、团队共创等专业社会工作技术。5,做细协商环节。协商组织方要做好协商召集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提前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报,确定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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