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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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和风险管理机构(T1S)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风险管理机构,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对被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风险辩识、分析、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跟踪问题整改落实,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减少和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机构。第三条(机构资格)风险管理机构应为独立对外承担民
2、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经验,拥有建筑工程监理综合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2)具有5年以上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经验,并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注册工程师的境外工程管理机构;(3)其他符合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注册工程师条件和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经验的工程管理咨询机构。鼓励现有工程监理、设计审图、检测等机构通过改组、合并等方式发展成为风险管理机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对风险管理机构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实,并分析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市场发展规模,向保险公司提供征询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就
3、风险管理机构是否符合条件等情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进行征询。第四条(人员配置)风险管理机构应具有与其所承担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相匹配的技术能力和人力资源条件。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组建项目风险管理团队,包括风险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风险管理负责人、风险管理工程师、风险管理专家及其他辅助人员。团队人员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正当事由更换负责人的,应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确认,且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条件。风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对风险管理团队的培训考核制度。项目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且不得同时兼任10个以
4、上风险管理项目的负责人。第五条(业务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应由主承保险公司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委托合同的要求,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机构与主承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应当明确项目风险管理机构的名称、项目风险管理负责人选、风险管理服务内容和风险管理服务期限,以及委托人的费用支付、委托人为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所提供的资料和其他便利条件等内容。第六条(机构定位)风险管理机构应当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质量管控机构,提供专业化的质量风险预判、检查和评估等服务,并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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