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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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9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上海安全韧性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超大城市火灾风险防控能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
2、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一)加强消防救援站和消防装备建设1 .完善消防救援站点布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相关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消防救援站建设,在市中心城区增建小型消防救援站,“十四五”期间,全市消防救援站数量增长18%以上,有效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效率,提高消防救援站接处警能力,更好地控制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2 .优化消防装备结构。构建“适应灾种、品类齐全、功能完备、高效集成”的现代化装备体系,根据本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大跨度厂房仓库、地下空间等类型火灾特点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跨区域救援保障的需要,加强特种消防车辆、特种专用装
3、备配备,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消防救援队伍更好地完成各类消防救援任务。3 .健全消防救援站和装备建设维护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本市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消防救援站(基地)建设和维护、消防装备配备和更新由市级财力保障。各区消防救援支队的消防救援站(基地)建设和维护、消防装备配备和更新由区级财力保障。原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消防救援站(基地)工程项目仍按照原保障渠道执行。(二)加强消防水源建设1 .增加消防水源数量。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补齐市政道路消火栓缺口。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建设配套市政消火栓。在具备天然水源条件的区域,积极推动建
4、设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提高消防给水和供水能力。2 .完善消防水源建设管理机制。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规划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内容纳入其中。水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新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及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市政消火栓开展日常巡检。各区政府负责市政消火栓应急维修和日常养护工作,并予以经费保障。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并由单位、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第三方单位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1 .
5、改造加装消防设施。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提升老旧小区、高层公共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风险领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水平;其中,改造加装消防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给水系统安全运行。推广应用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烟感报警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电动自行车电梯拦截控制装置等技防手段,切实提升城市防范火灾能力。2 .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更新机制。健全完善高层住宅、老旧小区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更新增配等保障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涉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保障消防设施及时修复更新;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排查,定期维护、修复、更新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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