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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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整体部署,以及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对上海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机构的性质与组成)专家委员会是城市更新工作的技术审议、咨询机构,由规划、房屋、土地、产业、建筑、交通、生态环境、城市安全、文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组成。第三条(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商上海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定委员名单并聘任,任期五年,届满或任期中有变动,由市规划资源部门按程序重
2、新聘任。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库,由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听取各方意见后建立并维护。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专家委员会FI常工作,包括专家委员会名单的制定和管理、会议管理、日常服务和其它管理工作。第四条(机构职责)按照指导、支撑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责任评估师联创机制的总体要求,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城市更新的整体性谋划、专业性策划、合理性评估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参与相关策划、规划、建设方案的意见听取、评审等工作,并为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五条(专家的权利)专家委员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并有权就本市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二)优先获得城市更新相关
3、信息。(H)参加上海城市更新相关活动。第六条(专家的义务)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积极承担有关城市更新研究工作。(二)发扬学术民主,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尊重民主集中制,不得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第二章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七条(全体会议期限与召集人)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减全体会议。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召集。第八条(全体会议出席人)参加全体会议的专家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第九条(全体会议议事事项)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事项有:(一)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城市更新行动方案等涉及全市城市更新整体性安排的指导性文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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