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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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指南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一条本市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当参照本指南,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设定临近保质
2、期。食品临近保质期可以由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也可以与食品供应商协商确定,但不应短于下列期限。(-)保质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30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三)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四)保质期在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5天;(五)保质期在2天以上不足15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保质期不足2天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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