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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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管养、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2、的管理工作。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称为“公路管养单位”)负责所辖公路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养工作。第四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变更应当遵循公开、科学、合理、合法的原则,本着路权明确化、信息数字化、路网一体化、系统关联化、设计人性化的设计理念,充分体现公路功能,适应公路的运行环境特征。第五条从事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二章设置第六条新建、改扩建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道路交通反光膜GB
3、/T1883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七条设计单位应进行路网调查,详尽掌握既有、在建和近期实施的公路及周边道路的标志和标线的情况,充分考虑不同路网结构的需求,采用总体布局、一次设计、重点设置、分期实施的方法开展设计工作。(一)对急变陡坡路段,应加强主动引导和警告提示。(二)对相交公路的标志和标线,应遵循“路权清晰、渠化合理、导向明确、安全有序”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管理方式、物理形式、相交公路技术等级、交通流向等因素,结合相交公路管养单位的
4、意见,合理确定不同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方案。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安评报告等,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组织交(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在一定里程范围内与多条公路相交的或对于两个目的地之间存在两条或多条在行驶时间、里程上相差不大的公路,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完整、路网功能优先的原则,标明所有相交公路的名称,不得因经济利益选择性指路引导车流。第三章管养第十一条公路管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养护,使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在正常使用年限内,保证标志和标
5、线的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规范要求。(一)对毁损、缺失的交通标线,及时予以修复重置。(二)对损坏的交通标志,应当在发现后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交通标志。(三)对遮挡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中央分隔带及两侧种植物,应当及时予以修剪。(四)对超出使用年限的标志和标线,要及时开展质量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更换。(五)对因公路管理需要设置的公路里程牌、桥梁养护责任牌、收费站公示牌等,应按相关要求统一、规范设置。第十二条公路实施大中修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低于原设计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公路小修结束后须漆划标线的,应按照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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