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docx
《XX县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县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为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缓解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一、共享用工的范围共享用工,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劳动力富余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因特殊原因遭遇阶段性停工停产或者淡季减产,用工出现暂时性的剩余、冗员,或劳动力短缺企业(以下简称“缺工企业”)因订单增加、生产任务调整等用工形势变化,使得用工负担加重,劳动力配置失衡,此时原企业可以与缺工企业订立合作协议,分配权利义务,形成跨企业共享劳动力的用工模式。企业间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的,首先应当与涉及到的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
2、,协商一致后,在不改变原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签订共享用工补充协议、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依照该协议开展共享用工的合作。劳动者非由原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指引所指共享用工情形。二、开展共享用工的流程(一)缺工企业可以与原企业通过协商,初步确定共享用工的合作意向。(二)原企业应当就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内容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征求劳动者意见。(S)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与缺工企业之间协商签订企业共享作协议,并与劳动者签订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开展共享用工的合作。(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享用工合作终止:1共享用工合作协议期满的;2.劳动者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3.缺
3、工企业提前退回或者原企业提前撤回劳动者的;4.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返回原企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导致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开展共享用工的风险提示(一)订立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而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改变劳动者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的期限不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约定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共享用工期限届满,但缺工企业仍有用工需求的,经劳动者同意,并与原企业平等协商后,可以继续进行共享用工的合作。(四)原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
4、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的业务;不得以开展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五)原企业及缺工企业应当在开展共享用工合作前通过培训、公示等方式让劳动者了解缺工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四、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一)缺工企业未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当及时接收。(二)劳动者不适应或者不胜任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继续工作。(三)劳动者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四)劳动者应当服从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
5、任务,提高职业技能,积极参加缺工企业组织的岗前、转岗等培训。五、原企业权利和义务(一)原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为缺工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以任何名目从缺工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中收取费用。(二)共享用工期限届满回原企业时,原企业应及时接收安排返岗。(三)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原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在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中约定。六、缺工企业权利和义务(一)缺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对共享用工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标准应
6、当与本企业相同岗位员工一致。(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的,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S)缺工企业应当如实告如劳动者和原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四)缺工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五)共享用工期间,缺工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六)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缺工企业应当协助原企业进行工伤认定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工
7、作双方有约定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的,按双方约定的办法进行补偿。七、共享用工平台的推广应用(一)XX县人社局指导XX县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在行业中搭建共享用工专栏,开设找员工及有员工模块,企业可联系XX县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平台上发布共享用工信息。(二)XX县人社局在“零工驿站”设立了线下共享用工专区,提供企业共享用工政策咨询、协议模板、供求信息发布等服务。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和指导(一)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可按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等政策。(联系部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XX)(二)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共享 用工 指导 服务 指引
![提示](https://www.001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