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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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吴江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供水条例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管网、检测检验系统、安防系统、自控系统等设施。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二次
2、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城市供水行业反恐防范标准、吴江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二次供水设备、材料的选型应满足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
3、准等有关规定,禁止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内的设备型号。具体吴江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由区水务局另行修订。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通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性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要条件,并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涉及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和项目周边供水管网等实际情况,会同供水企业共同制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含变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及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
4、水企业参与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涉及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参与建设过程验收,包括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工序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第九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正式供水前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正式供水手续。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中明确。第十条 鼓励商务办公楼、星级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进行专业化运行、维护和管理,具体费用由委托单位与供水企业
5、协商决定。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对收取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按十五年摊销计入营业收入,具体摊销比例为:15年按每年5%计入,615年按每年7. 5%计入。对已缴纳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的二次供水小区,15年运行维护期满后至特许经营到期日,供水企业不再另行收取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费(因国家、省、市政策发生调整的除外)。特许经营期满后,供水企业已收取但未计入营业收入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经政府审计部门或政府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上缴区财政部门或移交给区政府确定的新的特许经营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专业审计机构,每年一次对供水企业收取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费及摊销计入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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