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docx
《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茂名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1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庄悦群2021年12月31日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I: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志书、年鉴及地方史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志书包括地方志书、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本办法所称年鉴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
2、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第三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志工作;(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志书、年鉴、地方史和其他相关地方志文献;(四)组织地方志书、地方史的审查验收;(五)征集、整理、保存志书、年鉴、地方史及其
3、他相关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资料年报工作,组织整理旧志;(六)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开展地方志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服务;(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由专人负责地方志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指定机构负责地方志工作。第六条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开展地方志工作,确定机构和人员,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其管理单位的地方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
4、地方志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读志用志意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相关工作部门参照前款加强地方志宣传教育。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地方志文化活动。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吸收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地方志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指导。第九条 以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纂;以行政村(社区)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
5、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编纂。从事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志书,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年鉴和地方史编纂活动的,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组织编纂部门志、行业志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有条件的镇(街道)、村(社区)组织编纂镇(街道)志、年鉴和村(社区)志。第十一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地方志的编纂应当从篇目设计、资料征集、编写总纂、审查验收和出版发行等环节实行质量监控,做到观点正确、资料可靠、体例严谨、记述准确。第十二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
6、恪尽职守,忠于史实,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编纂志书、年鉴、地方史应当根据需要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当吸收该少数民族人员或者从事该少数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第十三条 以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公开出版。以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一年一鉴,公开出版。第十四条 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编纂的志书、年鉴、地方史,其内容和编纂过程应当公开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采纳情
7、况。第十五条地方志编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评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评议。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志书和地方史审查验收委员会。列入全省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志书、地方史,以省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由承修单位组织初审,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复审,省志书和地方史审查验收委员会组织终审;以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初审,经本级志书和地方史审查验收委员会同意后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复审,上一级志书和地方史审查验收委员会组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茂名市 地方志 工作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