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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事项第一部分新增事项(4项)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J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限期
2、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首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较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严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四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五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逾期
3、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六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二、从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4、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一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较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两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严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三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四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五处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三、重点排水户未按照
5、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三十三条“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4年以上不足5年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一般: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3年以上不足4年的,处以一万元罚款;较重:建立了档
6、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2年以上不足3年的,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严重: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1年以上不足2年的,处以二万元罚款;特别严重:1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不足1年的,处以二万五千元罚款;2.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处以三万元罚款;四、未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停止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施工的法律依据: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筑施工单位对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对已被查处的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停止施工。”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停止城市、镇
7、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施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逾期一日以上不足三日的,处五千元罚款;一般:逾期三日以上不足五日的,处一万元罚款;较重:逾期五日以上不足七日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严重:逾期七日以上不足十日的,处二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逾期十日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第二部分修改事项(11项)三百一十三、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
8、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J第二十九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有一项内容未按要求申请办理变更的,处二千元罚款;一般:有两项内容未按要求申请办理变更的,处五千元罚款;较重:有三项内容以上未按要求申请办理变更的,处一万元罚款。三百一十四、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J第三十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
9、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J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取得排水许可后用水量不足一千吨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般:取得排水许可后用水量一千吨以上不足一万吨的,处以二万元罚款;严重:取得排水许可后用水量一万吨以上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三百一十五、排水户因发生*故或者其他突发*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果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
10、暂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用水量不足一千吨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般:用水量一千吨以上不足一万吨的,处以二万元罚款;严重:用水量一万吨以上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三百一十六、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11、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陵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J第三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
12、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J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首次查处的,给予警告;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处以一万元罚款;较重:第三次查处的,处以二万元罚款;严重:查处四次以上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三百一十七、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
13、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首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较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严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14、造成严重后果且第四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五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六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三百一十八、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
15、塞物;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J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一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较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两处的,对单位处十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三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严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四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五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五处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三百一十九、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