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制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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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成电路制作合同甲方: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乙方: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甲乙双方为集成电路试制事宜,特立本合约,并同意条件如下:第一条标的物:委托芯片名称(ICNo.),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寻适合之代工厂,就标的物进行集成电路试制。第二条功能规格确认一、甲方完成本设计案之各项设计及验证后,应将本产品之布图(1ayout)交由乙方进行集成电路制作之委托事宜。二、甲方的布图(1ayout)资料,概以甲方填写之TAPEOUTFORM为依据,进行光罩制作。乙方不对甲方之布局图(1ayout)作任何计算机软件辅助验证。三、标的物之样品验证系以乙方委托之晶圆代工厂标准的晶圆特性测试(W
2、AT)值为准,甲方不得作特殊要求。四、如甲方能证明该样品系因乙方委托之代工厂制程上之失误,致不符合参数规格范围,虽通过代工厂标准的晶圆特性测试,仍视为不良品。第三条样品试制进度一、甲方须于委托制作申请单中注明申请梯次,若有一方要求变更制作梯次,需经双方事前书面同意后始可变更。二、原案若有因不可归责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无法如期交货,乙方应于事由发生时,尽速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议定交货期限。第四条样品之确认一、样品之确认以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为依据,甲方不得对电气特性提出额外的样品确认标准,若因甲方之布局图(1ayout)与TAPEOUTFORM不符,而致试制样品与甲方规格不符,因此所
3、生损失概由甲方负责。二、甲方应于收到标的物试制样品后日之内完成样品之测试。若该样品与甲方于委托制作申请单及TAPEOUTFORM中指定不符,且甲方能证明失败之样品是缘由制程之缺失所造成,甲方应于日之测试期限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异议。如甲方未于此日之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则视为样品已为甲方所确认。三、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所提之异议书个工作日内,将该异议交由第三方公正单位评定。若甲方所提出之异议经评定,其系可归责于乙方时,乙方应要求代工厂重新制作样品。新样品之测试与确认,仍依本合约第二条第二、三及四款规定行之。除本项规定重新制作之外,甲方对乙方不得为任何其他赔偿之请求。四、如新样品仍与甲方指定之规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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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 制作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