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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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6年8月24日铜陵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和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
2、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市铜官区所辖社区;义安区五松镇隶属社区和城东村、顺安镇隶属社区;郊区大通镇隶属社区、桥南办事处隶属社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S)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六)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A)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九)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
3、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禁放区域和地点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第五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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