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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年*月日在中国河南郑州(签订地)共同签署。甲方(转让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96号邮编:450018电话:乙方(收购方):*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郑州市*邮编:电话: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鉴于: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资产的债权人,该标的债权资产符合财政部、银监会颁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范围,其持有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不能在计划时间内全部变现收回。2、甲方根据不良贷款资产的特点,
2、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不良贷款债权(见附件一)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贷款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持有的上述不良贷款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1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1.1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
3、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1.1 2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公告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向乙方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1.3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年*1月【*】日。1.4 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1.5 公告日:指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
4、债权整体转让事宜,甲乙双方以公告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1.6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1.7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公告日(含本日)的期间。1.8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2风险揭示2. 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
5、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自然人;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2.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
6、律政等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2.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
7、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F、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G、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2. 5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3. 6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
8、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4. 标的债权的数额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整元(小写:*万元),利息为人民币*元(小写:*万元),诉讼费用*元(小写:坦万元)。标的债权的详细情况以及账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5. 标的债权的转让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标的债权。5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6. 1总价款甲方将第3条的债权整体作价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转让给乙方。5. 2价款的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1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划转至甲
9、方如下结算账户:户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户行: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37885.3基准日后因标的债权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 风险的转移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乙方。7. 的债权的转移、交付与公告8. 1标的债权的转移8.1.1 双方确认,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8.1.2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8.1.3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如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包括在法院将申请执行人由甲方变更为
10、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8.1.4 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7. 2文件的交付7.2 .1在交接期间内,双方应商定时间和地点审阅并清点资产文件、共同编制、核对资产文件清单;资产文件核对完毕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资产文件及经双方共同签署的资产文件清单。7.3 .2自权利转移日至交接日产生的资产文件、账单、发票、保险单、信函或其他文件,甲方应于交接日一并交予乙方。7 .2.3甲方于交接期间以后收到的资产文件、账单、发票、保险单、信函或其他文件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原件
11、交付给乙方。8 .2.4甲方移交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1.3 抵押资产的交付7.3. 1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抵押资产的权属证明(包括抵押房产的抵押他权证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7.4. 2在交接时,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押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7.5. 3甲方享有标的债权的抵押权的,应协助乙方作为新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房产在法院拍卖时流拍,且乙方同意接受拍卖房产的,甲方应协助或配合将抵押的房产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包括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过户),费用由乙方负担。1.4 标的债权转让公告甲乙双方
12、应于公告日在省级或市级报纸上或相关网站联合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公告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各付50虬8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8. 1甲方保证其在过渡期及交接期间内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处置标的债权资产:(1)以不低于其合法所有的其他类似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通常标准进行管理和处置;(2)依法合规且合理适当。9. 2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8. 3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9声明与保证9. 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9.1.1 签约和履约资
13、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9.1.2 非欺骗保证:甲方保证在持有标的债权期间没有伪造任何文件,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故意向乙方提供(书面或口头)任何虚假、误导信息。甲方保证已向乙方披露(在向乙方提供的书面披露材料中披露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披露)任何和所有本合同第2条中提到的、在本合同签订时实际存在且甲方知晓的有关标的债权的瑕疵;和/或已向乙方提供可能与标的债权该等瑕疵有关,且甲方实际持有的标的债权文件。9. 1.3不冲突保证: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9.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9.2.1 签约和履约
14、资格保证: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以致给乙方履行本合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9.2.2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9.2.3 不冲突保证: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9.2.4 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基于标的债权的
15、特殊性,甲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乙方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在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经认真审阅了甲方书面提供的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除因甲方故意隐瞒、隐匿或不披露之外,乙方完全接受并知悉标的债权的所有风险、瑕疵。9.2.5乙方特别承诺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9.2.6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受让的标的债权行使权利。10违约责任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10 .1.1如果甲方有过错且严重违反本合同第7条、第8条约定的主要义务以及本合同第9条所提供声明和保证,导致乙方主要权利不能行使,且在接到乙方发出的违约催告通知后(90)日内,甲方仍旧不能消除违约情形,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损失价款的20%,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乙方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11 .1.2如果因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