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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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XXX管理领域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
2、正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4.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5.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自行改正或者在
3、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7.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8.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3年4月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9.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自行
4、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10.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11.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12.
5、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13.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14.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6、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II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15.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16.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1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食品安
7、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18.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第十七条1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六条、第十七条20.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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