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病假管理制度保健与临床人员轮岗制度急诊与合作基层医疗机构协作急诊转接服务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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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管理制度保健与临床人员轮岗制度急诊与合作基层医疗机构、协作的三级医疗机构建立的急诊转接服务机制类别全院制度一医疗质量管理编号Y1Z1G1-1-052名称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管理制度生效日期今年-O1-O1制定单位医务科、门诊部修订日期今年-12-21版本第6版一制定目的规范医疗证明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二适用范围全院三主要内容1诊断、病假证明开具要求1.1 医师严格按照病情如实填写诊断(病假)证明,证明内容必须有客观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上。1.2 医师不得跨专业开具诊断(病假)证明,对诊断不明确的疾病不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不得开人
2、情假条;不得模仿他人签字。13疾病诊断证明上不得附加劳动力鉴定、治疗医嘱、费用预算或康复建议等与疾病诊断无关的表述。14诊断证明必须由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字,非本院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诊断证明,不予盖章。2病休时间:1. 1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疾病休息不超过7天,特殊病种按有关规定执行。2. 2严重的慢性疾病一般控制在1个月以内。3. 3补开病假证明,按原假条时间补开,并注明“补开”。3特殊情况诊断证明3.1 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单位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C32涉及病退、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索赔等诊断证明,应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出诊断证明。4. 3涉及计划
3、生育的相关证明,由本院指定的计划生育相关专业组(妇科、产科、生殖医学科)科主任签名方可生效。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须到便捷通道/住院处审核、登记、盖章后生效。5因医务人员工作原因导致归档病历书写失误且不适宜修改病历情况下开立的诊断证明、病假,但诊断证明、病假与病历冲突时,由当事医务人员书写书面证明信,提交科主任核实签字后上报医务科备案批准。因患方自身原因造成上述情况的,不予开立任何证明。类别全院制度一医疗质量管理编号Y1Z1G1-1-053名称保健与临床人员轮岗制度生效日期今年-C1-O1制定单位医务科、保健科、人力资源部制订日期今年-12-21版本第6版-制定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更好的服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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